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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教育局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
联合出台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

 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,5月10日,市教育局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出台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
  《意见》指出,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,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。无锡教育实行管办分离,城区初中划归各区管理后,要防止人为集中优质资源办区域重点学校的倾向,努力让更多学生享受到优质、均衡的义务教育。

  《意见》指出,适时调整公办学校施教区,做到两个确保: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,确保每一个学生在公办学校都有一个学额(包括流动人口子女)。将民办学校的发展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,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事业规模和比例。

  《意见》指出,要进一步规范公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:一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公有民办学校一年内全部退出,从2007年秋季招生开始按公办或民办运行,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不再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;二是公办学校举办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,应当具备“四独立一分离”:独立的法人资格、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、独立招生、独立颁发学业证书、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。不具备“四独立一分离”条件的今年一律停止招生。

  《意见》指出,义务教育学校严禁考试择优招生或以各种名义分快慢班、实验班、强化班。

  《意见》指出,继续实行部分四星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与初中适当挂钩的做法,并强调从今年起,新入学的初一新生只有在学籍所在学校读满三年,才具有获得学籍所在学校分配指标的资格条件。

  《意见》强调,各级教育行政、督导部门要提高认识,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,明确责任,严肃纪律,对违规办学行为要及时制止 ,对情节严重、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、责任人要严肃查处。